在我国,若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提出诉讼时,法律程序可能较长。若无明确离婚理由,且被告坚决反对,首次诉讼很可能被驳回。原告需等待半年后重启诉讼,但法院仍不一定批准离婚,导致整个过程可能拖延至一年甚至更久。
夫妻任何一方若无法生育子女,另一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离婚请求,然而,法院判定离婚的唯一理由应当是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经出现难以弥补的裂痕及感情破裂的事实。
在我们国家的相关法律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其中一方有离婚诉求时,可由有关组织展开调解工作或径直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申请。
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必须先行进行调解程序;
如经过调解,夫妻感情确实已经无法挽回,调解无法产生效果的话,人民法院应予以批准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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