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后财产分割不一定需要公证。公证并非法定的必经程序。若双方对财产分割协议无异议,且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财产归属等事项,该协议自双方签字时即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公证可增强协议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若日后发生纠纷,经过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在证明力上相对更强。然而,公证需支付一定费用,且程序相对繁琐。如果双方能够自行协商并妥善处理财产问题,不进行公证也可。总之,是否公证可根据双方意愿和实际情况决定。
一般而言,离婚协议签订后一年内,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但需注意,这一年的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若超过一年申请撤销,法院通常不会支持。申请撤销离婚协议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法定事由,且需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在实践中,具体情况可能因各地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而有所差异。总之,要及时关注法律规定和自身权益,在法定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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