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肖女士呢?”在一起离婚案件的庭审现场,被告按时到庭,而原告席上,却只来了代理律师。近期,潜江法院浩口法庭审结一起原告未到庭的离婚诉讼案件,这是怎么回事呢?
基本案情
2020年,肖女士与张先生经人介绍相恋后结婚,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后因家庭琐事时常发生争吵,肖女士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同时主张张先生有家暴行为,无法共同生活,遂于今年3月起诉离婚,并委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代为办理了立案手续。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法庭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双方均查收了上述文书。庭审当日,原告代理律师与被告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承办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能够明确作出意思表示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已知晓开庭时间的情况下,未向法院提供任何书面请求,无任何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承办法官遂依法裁定该案按撤诉处理。
法官说法
离婚诉讼系身份关系的变更之诉,原、被告感情状况如何、日常相处是否融洽、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子女抚养情况如何,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事实,除双方当事人外,包括诉讼代理人在内的第三人无法全面了解,因此诉讼代理人无法就具体事实进行陈述、发言,案件事实难以查清。
因此,在当事人能够表达自己意思的情况下,必须亲自到庭陈述意见。如果确有无法到庭的客观理由,应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可以与双方进行沟通后依法将庭审延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潜江市司法局、潜江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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