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原被告住所地法院权限

2026-01-23

      在离婚诉讼中,原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具有不同的权限。


  1.除了上述一般情况下的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外,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下的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或者对下落不明、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等,这些情况下,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若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则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则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时,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若夫妻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则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若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规定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确保了诉讼的顺利进行。


    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主要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特定情形下的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1.针对一般情况,即夫妻一方提出离婚时,离婚诉讼应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住所地指的是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2.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那么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则具有管辖权。


  (1)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并不视为经常居住地。


  3.若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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