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如何维权?

2024-12-18

张小某的父母在其读小学的时候离婚,法院判令张小某由其母亲李某抚养,其父亲张某每月支付400元抚养费。若干年过去,张小某已升高中就读,日益增加的花销使得张小某的母亲压力巨大,张小某与其父亲张某协商适当增加抚养费。其父亲张某认为自己在与其母亲李某离婚后再婚再生一个孩子,养孩子存在压力,因此无法给张小某增加抚养费。经协商无果,一纸诉状将其父亲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张某每月增加抚养费至1500元。


经审理,兴宁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张小某的父母在十多年前由法院判令离婚,抚养费标准是根据父母双方当时的收入水平以及当时的物价水平所确定。近年来物价上涨,十年前能够维持抚养水平的金额已不足以支撑现在张小某的生活开支,故根据现有证据、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目前张某收入水平、当地生活学习消费水平及相关法律规定,酌情将张小某的抚养费增加至每月1000元。


法官提醒:离婚导致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即便未成年子女不与父或母一方共同生活,父或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不得以不直接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或增加支付抚养费。

作者:李寒 陈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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