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婚生子女,能拒绝支付抚养费?

2025-01-12

子女抚养问题,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同居男女育有子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如何有效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子女的抚养费究竟由谁承担?近日,固镇法院任桥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据称,吴某与陈某自2016年开始同居生活,于2017年9月16日生育女儿吴某1,2019年双方结束同居生活,女儿跟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因吴某1患有癫痫,治疗至今花去医疗费27259.92元,陈某与女儿的生活日渐拮据,吴某1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解除同居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的一半或全部。本案中,被告吴某与原告的母亲陈某于2019年解除同居关系,吴某1跟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作为原告生父的吴某理应支付吴某1抚养费。吴某辩称2023年8月其与陈某协商一致,同意吴某1改姓但不再支付抚养费,在陈某对不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否认的情况下,吴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且法律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故对吴某的该部分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故原告吴某1要求被告吴某给付已产生医疗费的一半及后续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其次,关于抚养费(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给付标准,综合考虑吴某1患有癫痫疾病需要长期治疗、吴某1与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吴某收入情况及其已成家并有子女需要抚养等因素,判决吴某自2024年4月16日起每月30日前支付吴某1抚养费1200元较为适宜,对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某给付原告吴某1已产生的医疗费的一半13629.96元。被告吴某自2024年4月16日起每月30日前给付原告吴某1抚养费1200元直至吴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驳回原告吴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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