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可以要求生父(母)给付抚养费吗?

2025-06-30

案情简介


小杨系其母亲宋某与杨某在未婚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小杨2011年出生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生父杨某未支付过抚养费,后双方分手,没有再联系。2025年1月,小杨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支付小杨年满14周岁的抚养费252000元(1500元/月*14年*12月),后续抚养费计算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小杨的母亲宋某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杨某系小杨的生物学父亲,杨某在庭审中也自认小杨系其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杨某作为小杨的父亲,负有抚养小杨的法定义务,杨某不履行抚养义务,小杨有要求杨某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法院结合小杨的实际需要、杨某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判决杨某一次性支付给小杨从出生到年满14周岁的抚养费252000元,之后每月30日前支付小杨抚养费2000元直至小杨年满18周岁。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杨作为起诉杨某给付抚养费的原告,诉讼主体适格。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而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子女参加诉讼。虽然都是诉讼参与人,但是二者的诉讼地位是不同,诉讼实践中需要注意,否则会因为诉讼主体不适格而被裁定驳回起诉。


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也就是说,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义务,不因父母是否具有婚姻关系而消失或者减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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