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王某的父母于2019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王某跟随父亲生活,母亲田某不支付抚养费。王某父亲于2020年再婚,与王某继母生育两个孩子,王某父亲常年在外务工,王某与继母共同生活。王某母亲田某也已再婚,并生育一女,其因与王某父亲之间的矛盾,在离婚后多年未关心和看望王某,在王某父亲要求下,其于2020年3月11日支付王某抚养费3万元。现王某以父亲无力承担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其又患耳疾需手术治疗,将产生大额医疗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某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21年1月起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本案经郧西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田某按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王某抚养费直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田某作为王某的母亲,在与王某父亲离婚后极少探望王某,未能依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及家庭教育责任,忽视了王某的心理和情感需求。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田某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向田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并送达《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结案后,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了回访,了解到田某已经按时支付抚养费,但在如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问题上存在困惑,即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县妇联,并会同县妇联工作人员联合对田某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意义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家庭教育指导令》是人民法院建立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的创新司法实践,对于敦促家长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具有正面引导作用。在处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时,《家庭教育指导令》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本案中,田某作为王某的母亲,因离婚而对田某疏于关心。法院在调解本案时,以维护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需求为出发点,向田某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田某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并运用与妇联的联动机制,共同对田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以防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造成心理创伤,帮助孩子在父母离异后仍能接受到稳定、连续且有益的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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