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群诉陈某抚养费纠纷案

2025-11-04

基本案情

王某群与陈某曾因恋爱同居,生育女儿陈某某。之后,王某群、陈某分手,约定陈某某由王某群抚养。因陈某未履行抚养义务且拒绝支付抚养费,王某群诉至法院。

调解方式方法

法院充分了解案情后发现,本案不仅涉及抚养费纠纷,更关乎未成年人的亲情需求。为实质化解纠纷,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法院启动“家事调查+心理疏导+联动调解”机制,组建由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心理辅导员构成的调解团队,开展“三步走”工作:一是家事调查员深入走访双方亲友及所在社区,探寻双方情感矛盾的来龙去脉以及当前经济状况;二是开展心理疏导,由心理辅导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情绪疏导,缓解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怨恨情绪,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正视为人父母的责任;三是委托家事调解员联合乡镇、亲友开展多轮调解,将当地的传统文化精髓及历史典故融入调解,结合欧阳修母亲“画荻教子”的典故阐释家庭教育责任,让法律浸润人文关怀。

调解结果

经多方调解,王某群与陈某就抚养费与探视权等事宜达成协议,法院同步发出《关爱未成年子女提示函》,对二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联合当地基层组织跟踪后续履行情况。

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父母对子女的抚育责任,既镌刻于法律条文,也深植于民族精神的根脉,即便情感纽带断裂,血缘亲情也不会因父母关系的变化而消逝,未成年子女更不应成为感情破裂的牺牲品。本案中,法院立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激活少年家事审判“诊断、治愈、修复”功能,通过家事调查员、调解员、心理辅导员三方联动,汇聚司法、社会与心理专业资源,从根源化解矛盾,引导双方理性担责。法院在结案后持续教育引导、追踪履行情况,既筑牢权益屏障,又修复亲子关系,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情通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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