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存在互相转账的记录,但未明确备注款项性质。一方主张是借款,另一方认为是恋爱期间基于共同生活需要的转账,法院如何认定款项性质?一起来看:
张某与陈某曾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18年恋爱,2023年9月份分手。2018年至2023年期间,张某通过微信向陈某的微信号多次转账,且多笔转账数额为“520”和“1314”以及几百元,陈某亦通过微信向张某多次转账。
分手后,张某认为其之所以给陈某转账是因为与陈某是老乡,转账均属于借款;陈某则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存在相互转账且生活在一起,不属于借款。张某诉至法院,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另,诉讼过程中,张某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陈某的银行存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某要求陈某返还借款,但仅提供了微信转账记录,未提供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陈某亦对于上述款项系借款的事实予以否认,并称该款项系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同时陈某也向张某有大量转款。对此,陈某提交了其住院病历及原、被告间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恋爱关系期间相互发生多次经济往来,上述陈某提供的证据致使张某主张的借款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故张某仍应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在张某不能举证证明案涉款项系借款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本院对于张某要求陈某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般来说,具有特殊意义的时间(如情人节、纪念日、生日等)进行转账,或是具有特殊意义的转账金额(如520元、1314元等),此类转账在无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推断为双方表达爱意的无条件赠与,没有特殊缘由的情况下要求返还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若双方多次发生数额较大的经济往来,最好提前作出明确约定,注明款项的性质是借款或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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