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五金”要退吗?

2025-04-25

在爱情的海洋中,每一对情侣都怀揣着对未来的美好憧憬,“520”这个特殊的数字,更是成为他们表达爱意的甜蜜符号。然而,当爱情的航船遭遇风浪,两人不得不分开时,曾为订婚、结婚购买的“五金”应当如何退还?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个案例。

案件简介


小钱和小薇年纪相仿,住同一小区,通过物业群聊天相识,细聊下来发现是上下楼的邻居,莫大的缘分使两个人迅速建立了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家长也对这段感情很是满意。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两人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在小钱及钱妈妈的陪同下,小薇至珠宝店购买订婚所需“五金”,包括吊坠、耳环、手链、手镯与项链,合计近12万元。


就在距离婚姻一步之遥时,两人却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小钱提出分手,并要求小薇返还黄金首饰。小薇认为,男方提出分手,“五金”按照风俗不应该返还。因“五金”花费颇多,小钱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两人的基本情况,并询问分手原因及有无重归于好的可能性。小钱认为两人价值观不一样,生活理念存在差异,继续在一起对双方均无好处。小薇则认为双方性格差异可以后期慢慢磨合,但如果无法继续交往,根据当地风俗,男方提出分手,不应要求返还赠予女方的物品。同时小薇还提出“五金”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法官在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斟酌共同生活时间等因素,情理兼容给双方做了调解工作。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同意仅返还手镯、项链及吊坠。2024年5月,双方到庭现场将黄金首饰交付完毕,小钱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彩礼在我国婚俗传统中具有悠久的历史,饱含着对新人美好生活的祝愿,但其数额不应成为影响双方家庭生活质量的负担。彩礼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应既充分尊重习俗、又合理移风易俗。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该规定。可见,彩礼范围的界定,既要充分尊重民间习俗,也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充分考虑彩礼的目的性特征。


本案中,双方系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买“五金”,“五金”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例外情形,且“五金”的价格对于普通家庭而言并不属于小额开销,应当属于“彩礼”范围之内。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斟酌双方共同生活、未进行婚姻登记等实际因素,通过调解合理平衡双方当事人权益,圆满化解纠纷,为这段感情画下句号。同时,婚姻的幸福不应以彩礼的数量作为衡量标准,公众应该理性看待彩礼,以真挚的感情和相互的理解为基础,共同营造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 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 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 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作者: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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