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调解新实践!为未成年人设立居住权

2025-06-03

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城郊人民法庭创新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居住权制度,在一起离婚纠纷中为婚生子女设立居住权,在保障父母财产权益的同时,为子女守住成长“港湾”。


案情回顾:


彭某与田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次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经常发生争吵,直至2025年4月,彭某以与其丈夫田某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保靖县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二人共同购买的房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儿子由田某抚养,但对于房屋的分割双方一时僵持不下。彭某主张房屋所有权,但田某表示该房屋现由未成年的儿子居住,其自己没有能力继续偿还房贷,但若真将房屋给彭某,彭某在儿子毕业前处置了该房屋,儿子又该何去何从。


了解到双方真实想法后,承办法官创新性提出,可以在调解书中为孩子增设房屋居住权,明确居住权时间,然后双方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登记,这样既能解决房屋分割问题,又能为孩子保留稳定的学习生活空间。双方听后均对此方案表示满意,并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婚姻关系的解除不应减损父母责任,更不应剥夺孩子的成长空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规定,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居住保障提供了新的法律途径,将居住权写进调解书既是法律对家庭伦理的回应,也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来源:保靖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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