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单方面提出分手,并要求女方返还其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转账款项,女方不同意分手,男方遂以不当得利纠纷将女方诉至法院。日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023年9月至2024年6月,方某与葛某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恋爱期间,方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葛某转账,金额从10元到10000元不等,绝大部分转账金额为几十元、几百元,另为葛某购买礼物、生活用品等。2024年11月,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葛某返还转账款及其他花销共计110350元。
庭审中,方某称其向葛某转账及购买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其中有38000元是作为订婚彩礼给付,现在双方感情已无法挽回,只能分手。葛某仅认可方某的支出约为7万余元,并认为双方尚未正式分手,自己不同意分手,仍希望与方某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方某与葛某在恋爱同居期间,方某通过微信转账、购买礼品及生活用品等方式赠与了葛某财产、财物,应属其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对葛某的一般性赠与以及共同生活开支。现相关赠与已完成权利转移,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葛某无需向方某返还已接受赠与的财产、财物。方某诉称葛某应当全额返还为结婚而给付的彩礼,从微信转账记录看,大多为零散的、金额不大的款项,结合给付时间、给付方式及当地习俗,案涉转账款项并不符合彩礼的性质,故对方某关于转账金额系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主张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方某不服提起上诉,岳阳中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恋爱关系中的经济往来需理性审慎。基于表达爱意、增进感情或共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小额、日常性赠与,一旦交付完成,非因法定事由无法随意撤销或要求返还。将恋爱期间的一般性经济付出均视为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彩礼”,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有违人之常情。真挚的感情无法用金钱衡量,健康的婚恋关系更应建立在相互尊重、理解与责任担当的基础之上,而莫让物质纠葛玷污了情感的本真。
来源: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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