婆婆起诉前儿媳还款百万,能否获支持?

2024-07-26

 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理了一起主体有些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2020年6月,小李与小王被判决离婚,双方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然而在2023年,前夫小王的母亲刘女士将小李和小王诉上法庭,要求两人连带偿还借款202.9万元及相应利息。


  庭上,刘女士拿出了一张借条和十余张银行转账凭证及取款记录。借条中写道,“借款人小王2018年5月至2020年7月向出借人刘女士借款130万元,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本息,如不能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借条出具的时间是2020年7月,小王在借条上签了字。转账凭证和取款记录共计202.9万元,既包括借条中的130万,也包括借条外的72.9万元,均为刘女士给小王的转账,以及小王用母亲的银行卡取款的记录。


  刘女士主张上述借款均是在儿子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儿子小王以投资、生活支出、购买房屋等为由向她借款,这些钱都用于之前双方小家庭的共同生活,因此前儿媳小李应和儿子小王一同还款。小王对母亲刘女士的诉讼请求和陈述事实全部认可,同意偿还借款及利息,但要求前妻小李共同承担责任。


  小李对此不予认可,她主张自己从未见过这张借条,也不清楚小王曾收取刘女士的转账。他们婚姻生活中也一直是各自负担开支,小王没有把这些钱用作家庭生活,她对于离婚三年后突然出现的这笔债务完全不能接受,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一起主体关系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儿子小王认可借贷关系的存在,前儿媳小李对此不予认可,因此本案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儿子小王向母亲刘女士的借款是否构成小王与小李的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重点审查以下两点:本案中,首先要关注资金出借时的合意。刘女士出示的出借记录系2018年5月19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的多笔转账或取款记录,但借条签订的时间是2020年7月。时间、金额不能完全对应,刘女士也无法叙述清每一笔转账的出借动机、用途,结合“特殊身份关系”这一考量因素,刘女士难以证明在出借资金时与小王、小李达成了夫妻共同借款的合意。其次要审查的是,小李对借款是否存在追认。2020年7月所签订的借条上并无小李的签字,且此时小李、小王已经离婚,小王不能代表小李的意见。因此本案中不存在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在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意无法证明的情况下,应当对借款用途进行进一步审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了小王的银行流水,发现并不能明确体现出上述款项的用途,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小王与小李婚姻存续时间较短,结合双方消费习惯、收支情况,数额如此高的款项均用于日常生活是难以采信的。综合上述两项,法院最终认定由小王承担202.9万元及利息的偿还责任,小李不承担连带责任。小王、刘女士不服该判决结果,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查明后,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


  民间借贷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案件类型,存在着主体多元、关系复杂、形式多样的特点。亲属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相较其他主体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双方存在着更为复杂的情感、利益关联,应对借贷合意、出借行为、资金来源等事实做出更为清晰的解释说明。


  在审查本案这种一方父母帮扶后主张离婚夫妻承担共同债务的纠纷时,一方面要查明借条上有无夫妻双方的签名或者另一方是否对借款进行追认,另一方面也要审查借款是否用于日常共同生活开支或者是否超出生活所需。如不具备上述两项之一,那么钱款可能被认定为对子女组建的新家庭的赠与性资助,或仅为自己子女单方承担的个人债务。本案中,欠条中并无小李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小王曾将借款告知小李并未获得小李追认;同时款项数额巨大,难以完全说明借款用途。刘女士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才提起本案诉讼,综合情节与证据来看,难以认定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为了防止虚构债务以达到离婚多分财产的情况出现,在处理家庭成员之间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婚姻外部的债权人和未举债的配偶之间的利益平衡,结合出借款项的金额、款项交付方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方式和交易习惯等事实和因素,全面查证判断借贷是否真实发生。父母子女间并非不会有借贷关系产生,但应当做更清晰的审查,明细事实,公正裁判。(王海陆)


  来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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