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情调解离婚纠纷 一别两宽亲情不散

2024-09-06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固然是婚姻关系的完美状态,但如果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平离婚也不失为一种理智的解决方案。

  李某经人介绍与女方相识,于2006年4月领取结婚证,育有一女一子。婚后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多次吵架,女方也多次和李某家人争吵,后李某诉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考虑到是离婚纠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进行调解工作,因女方拒不接听电话,几经周折才通过调解员联系上女方,在做工作的同时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

  因双方积怨已久,情绪激动,为了缓和双方矛盾,承办法官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分别做原被告工作。本着“劝和不劝分”的原则,考虑是否有和好的可能,从挽回家庭、照顾孩子的角度耐心劝导双方,希望双方冷静思考。

  在给双方留出了几天斟酌的时间后,承办法官又抽时间走访李某家中,了解到李某已经很长时间不在家居住,对离婚的态度比较坚决。女方经过再三考虑也同意离婚,平时李某对其提出的给付生活费的要求,也置之不理,逃避责任,认为“这样的日子过下去也没什么意思”,但要求分割财产并给付50000元。

  经过与双方充分沟通,承办法官发现调“和”无望,再次确定双方均同意离婚以及孩子由李某抚养后,便对抚养费和财产部分进行下一步调解工作。经过承办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解,原被告双方终于同意调解并就财产分割及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当场给付女方30000元现金,女方不再主张抚养费。因女方目前没有地方居住,李某同意女方在其家中额外居住一个月的时间。该纠纷完满解决。

  小案无小事,虽然遗憾没有调“和”成功,但通过调解缓和了双方当事人的针锋相对的情绪。婚姻家庭纠纷的妥善解决,不仅关系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更涉及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今后,满城法院将继续在婚姻家事案件方面加大调解力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守护万家安宁。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素青 尹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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