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帅与被告小美原系情侣关系。2024年8月原告将被告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
原告小帅诉称:2020年6月18日被告以缺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原告小帅通过支付宝向被告庄某转账10,000元,未注明转账原因。
被告小美辩称:两人曾以情侣关系共同生活,该笔转账系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小帅向被告小美转的是共同生活费,不存在借款事实。
法院审理
成立借贷关系需双方达成借贷合意且借款已实际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本案中,结合原告小帅提供的转账记录,小帅通过支付宝向小美转账1万元,该款项未注明款项性质。原告诉称该笔款项系借款,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或成立借贷关系,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小美抗辩双方是情侣关系且共同生活,案涉款项系小帅转账用于共同消费,并提交证据证明其双方系情侣关系,且共同生活。
因此,法院根据转账前后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遂驳回原告小帅诉请。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的转账,可能是无偿的赠与,也可能是有偿的借贷。不同类型的转账,也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和后果。特别是情侣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在手续方面往往并不完善,如何正确认定恋爱期间各类转账的性质呢?
应综合全案事实考虑,包括恋爱关系程度、转款附言、双方经济实力、消费水平、金额的特殊含义、花费的用途等,合理区分赠与和借款。
情形一:如果转账的款项是借款,但由于双方处于恋爱期间,通常不会出具借条。因此,法院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庭审的情况等相关证据审查双方就该笔转账金额是否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如果查实该笔转账确属借款,则可要求返还。
情形二:如果转账具备某些特征,足以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为赠予而非借贷时,比如在特定节日的具有明显表达情感的转账或在交往过程中有如“520”“1314”之类具有特殊含义数额的转账,如果不是数额过高,则一般可认定为情侣间为表达爱意或联络感情的赠予。即使日后双方分手,付款方亦无权要求接受方返还。
情形三:一些没有明显意图但金额较大的转账行为,特别是明显超出当地正常消费或当事人承受能力的转账,因所涉金额较大,一般系以最终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如双方恋爱关系结束,该目的未能实现,受赠与一方应返还。
作者:商城县人民法院 李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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