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赠与第三人的财物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杨某与王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2025-07-07

基本案情

杨某(女)与黎某于1999年7月登记结婚。王某(女)与黎某于2020年12月相识后,明知对方有家庭仍与其保持不正当交往。自2021年11月起,黎某在妻子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向王某转款共计8万余元,王某亦向黎某回转1万余元,实际收取6万余元。杨某得知后,向法院诉请确认黎某与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王某全额返还受赠款项。

办理情况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王某保持不正当交往,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王某,该赠予行为损害了杨某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遂判决王某全额返还实际受赠款项。同时,为引导黎某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人民法院还延伸进行释法宣教,告诫黎某其过错行为可能导致杨某有权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求其少分或者不分。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给予否定评价,依法认定黎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杨某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杨某的合法权益。同时,主动延伸司法职能,加强良好家风教育,有助于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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