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对夫妻双方有拘束力,但对外效力需分情况而定。若第三人知晓夫妻间财产分割约定,该约定对其有效;若第三人不知情,仅在夫妻间生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夫妻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债权人不知此约定,仍可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一方承担后可依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判断第三人是否知晓,需主张该约定有效的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证明,不能以财产分割约定对抗第三人债权主张。
离婚财产分配协议并非必须公证。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议自成立时生效。
公证能增强协议证明力,若日后产生纠纷,经过公证的协议在法庭上更易被法官采信。但未公证的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若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按协议分割财产。所以,是否公证可依自身需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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