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

2024-09-18

(1)通常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以平等的方式进行分割。


这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配偶双方对于达成公平的分配方案都应遵照这个原则进行协商;


当然,在实际的分割过程中,也会根据生产、生活的具体需求以及财产的来源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差异化处理。


毕竟,婚姻是一个特殊的情感结合,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物品专用来满足自己的需求,这些物品通常情况下都应当归各自所有。


(2)对于夫妻间存在长期两地分居且各自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而言,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各自管理、使用的区域进行分割,而对于差异较大的差额部分,应当由得多的一方用同等价值的财产来抵偿另一方。


(3)如果已经登记结婚但是尚未共同生活,或者是按照风俗习惯给予的彩礼行为,又或是因为婚前给付行为导致给付方生活确实存在较大困难,那么在这种情形下,离异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退回彩礼。


(4)如果某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到他人的企业或法人组织的运营之中,那么在分手时,他/她有权获得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参与收入,同时,得到这类财富的一方应对另一方给予相当于参与投资总额一半的价值的经济补偿。


(5)对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未产生收益的养殖、种植或其他特定领域的产业,离婚时应当参考有利于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改善等角度,对这类产业进行合理的分割或价格评估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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