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未尽扶助义务一方应当支付扶养费

2026-04-09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罗某于2013年12月登记结婚。张某婚前患有疾病,在生育二胎后病情加重,罗某将张某送回娘家后,对张某的生活起居及治疗就医等漠不关心,也未主动承担相关费用。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罗某履行对其扶养义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因罹患疾病,生活难以自理,罗某作为丈夫应当妥善照顾妻子,共渡难关。据此,依法判决罗某给付张某已花费的生活费,承担医疗费用等。宣判后,法院联合当地调解组织工作室,多次上门开展家庭教育,罗某认识到错误,主动将张某接回家中共同生活,悉心照料并安排就医。


【法官说法】

夫妻之间相互扶助、患难与共,不仅是道德上的义务,更受法律的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了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法定义务。在夫妻一方失去独立生活能力,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时,另一方应当主动尽责、积极作为,而不能推脱逃避。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张某诉请,彰显了夫妻间扶养义务的法定强制性,同时又积极对罗某进行教育引导,宣扬夫妻间互相尊重、互相关爱的家庭美德,让家庭顺利重回正轨,解决了患病妻子的后顾之忧,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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