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争夺抚养权,轮流抚养不能硬安排

2026-09-11

不少离婚当事人认为轮流抚养是兼顾双方需求、平衡亲子关系的最优解,但如果双方谈不拢,法院能不能直接判决轮流抚养?什么情况下才能适用轮流抚养?下面我们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真实案例来拆解清楚。

  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均无异议,唯独4岁孩子小宇的抚养权归属成为争议焦点:李先生主张自己经济条件较好,父母也能协助照料,可以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张女士则提出,孩子自出生后大部分由自己家照料,日常起居、生病陪护均以自己为主,4岁正是安全感建立的关键期,贸然改变稳定生活环境极易引发孩子情绪焦虑,坚决要求孩子由自己直接抚养。

  一审法院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核心原则,综合考量孩子年龄、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等,认为现阶段女方照料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判决由张女士直接抚养小宇,李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改判轮流抚养。二审法院审理后,双方未能就轮流抚养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夫妻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条件有三个:一是要以有利于子女成长为前提;二是子女年龄范围一般在2周岁以上,8周岁以下;三是由夫妻双方协议确定,这是区别于一方直接抚养的重要标志。所以,并非只要一方提出轮流抚养,就可强制适用。

  那么为什么不能强制判决轮流抚养呢?轮流抚养模式简单来说就是父母双方交替直接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各自在抚养期内承担主要监护责任;该模式高度依赖双方配合,因此必须双方同意,法院不得强行适用。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时,低龄子女优先保障成长稳定性,优先考虑孩子的生活连贯性,频繁更换抚养环境不利于低龄儿童身心健康。

  从另一个角度出发,轮流抚养制度一方面确实能够让孩子继续获得父母双方的陪伴,兼顾了父母的抚养意愿,但也需考察父母双方的真实意愿、感情基础、矛盾程度等多个因素,不可强行适用,避免以轮流抚养之名行相互伤害之实,波及孩子。

  家事纠纷的核心从来不是父母双方的利益博弈,而是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即便最终确定由一方直接抚养,也应依法配合另一方合法行使探视权,共同为孩子营造平和、有爱的成长环境。近年来,克拉玛依市两级法院持续深化家事纠纷化解机制,兼顾法理温度与实操性,旨在家事审判中最大限度降低夫妻关系破裂对未成年人造成的负面影响,守护每一个孩子的身心健康。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牛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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