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经法院判决后,父母一方擅自带走孩子,该方是否能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追讨抚养费?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1年,张某(女)与王某结婚,婚后生育孪生子张某甲、张某乙。后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法院判决张某与王某离婚,张某甲由张某抚养,张某乙由王某抚养。
判决生效后,张某带走了两个孩子,王某未能带走本应由自己抚养的张某乙。张某乙实际跟随其母张某生活。
2026年3月,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张某乙抚养权,同时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18万元。
庭审中,王某辩称,其与张某离婚后,张某乙便被张某单方面强行带走。因两个孩子为双胞胎,出于孩子成长考虑,其默认张某抚养张某乙这一事实,但不同意继续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乙表示愿继续随同张某生活。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离婚后不能正确履行生效判决,未经协商私自将张某乙带在身边照料,该行为实不可取。但是,王某知晓上述情况后,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未提出异议,且阶段性向张某转账供其抚养孩子,足以表明王某认可并接受这一事实抚养状态,应视为双方已以实际行为变更了原判决中有关子女抚养的安排。
未成年子女利益优先,系处理抚养关系纠纷的首要原则。本案中,张某乙和张某甲一起,长期与张某共同生活,已形成固定的生活、社交环境与情感依赖,若强行恢复此前判决确定的抚养方案,割裂其现有的生活、亲情陪伴状态,极易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其健康成长。
因张某不存在不利于子女抚养的法定情形,由其继续抚养张某乙,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故对张某请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王某作为孩子生父,其法定抚养义务不因抚养状态变更而减免。综合考量张某乙年龄及成长实际需求、王某经济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法院酌定王某一次性给付抚养费3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抚养权不是一次判决就确定终生不改变,而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实际情况变化而再次被变更,既可以由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协商不成也可以由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判。法院在审查时应以“子女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子女意愿”为原则,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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