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彩礼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2026-06-04

近日,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随后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给付见面礼10万元及戒指一枚。恋爱期间,被告又以购物等为由,陆续向原告索要2万余元彩礼款。随着交往深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与其真正结婚的诚意,系借婚姻索取财物,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0万元及戒指。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情,认为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遂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双方陈述,从法律法规、风俗习惯、情感因素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劝导,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过法官释法明理和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限期返还原告彩礼款75000元,若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从被告违约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加计15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因本案产生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法官寄语

  本案中,双方仅举行了订婚仪式,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法律上尚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给付彩礼的一方要求返还,于法有据。但需要区分的是,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小额转账或一般赠与,并不属于彩礼范畴,法院不会支持返还。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切勿将金钱与婚约过度捆绑。订婚不等于结婚,给付彩礼应量力而行、留好凭证。若感情破裂无法成婚,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返还彩礼,切莫因“钱”伤了“情”,更不要试图借婚姻之名索取财物,否则最终只会人财两空、得不偿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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