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与继父在一起生活了32年,却始终未办理结婚登记。继父突发疾病离世,名下两套房产成为争议焦点。继子认为,自己多年来与继父形成了事实上的父子关系,理应继承遗产。继父的兄弟姐妹则提出,沈先生不具备法定继承资格。围绕这笔遗产的归属,双方各执一词。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继承纠纷案件。
是91年还是96年?一场“时间”之争
沈先生的生父很早就过世了。1991年,在他17岁那年,母亲和俞老伯相识,并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那一年,沈先生还在读初三。此后,两人共同抚养沈先生长大,一晃就是32年。
但有一个细节,成了整个案子的关键——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2023年,俞老伯突然离世,留下两套房产。沈先生认为自己作为继子,理应继承遗产。但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并不认可。
法庭上,法官问了一个看似简单却至关重要的问题:沈先生的母亲和俞老伯,到底是从哪一年开始共同生活的?
双方各执一词,沈先生说父母是从1991年4月开始共同生活。而俞老伯的兄弟姐妹们却说是1996年9月。
而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如自愿、达到婚龄等)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在此之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这也意味着如果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是1991年开始同居的,那就能构成事实婚姻,沈先生就能以“继子”身份继承遗产。如果是1996年,那就只是一段同居关系,沈先生就没有了继承身份。
一份居委会证明,扭转了局面
为了证明母亲和俞老伯的同居起始时间,沈先生拿出一份重磅材料——俞老伯生前所在居委会出具的情况说明。
上面白纸黑字写着: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从1991年开始共同生活。沈先生成家后,妻子女儿也跟着一起照顾俞老伯,看病、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管。
这份证明下面,不光有四位邻居签字,居委会还盖了公章,分量十足。
除了这份证明,沈先生还翻出了微信聊天记录——他管俞老伯叫“爸爸”,他的女儿叫俞老伯“爷爷”。连俞老伯的身后事,也都是沈先生一手操办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先生母亲和俞老伯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且被邻居、亲友所认知和认可,构成事实婚姻。
但光有事实婚姻还不够。沈先生要继承遗产,还得证明他和俞老伯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小时候,俞老伯有没有抚养过他;老了以后,他有没有赡养过俞老伯。
法院查明:1991年俞老伯和沈先生母亲在一起时,沈先生17岁,还在读初三,后来又读了三年职校。学费、生活费都是母亲和俞老伯一起出的。后来沈先生成了家,反过来照顾年迈的俞老伯,看病、过生日、日常生活,都是沈家人在操持。
这份双向的付出,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
最终,法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诉求。
法官说法>>>
法律不承认“无名分”的同居继承
案件审结后,法官就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提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只有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被认定为事实婚姻。此后,无论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均不产生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不能据此主张继承权。
法官进一步指出,同居双方若希望彼此在身份关系、财产继承等方面获得法律保障,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或提前订立内容合法、形式完备的遗嘱。否则,一旦一方去世,遗产继承争议往往难以调和,其复杂程度和对抗性,往往远超生前的感情维系。
来源: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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