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抚养费,怎么就“付不起”了?日前,曲女士带着年幼的孩子哭着来到法庭。这个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的疑问,在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得到了答案。
2023年,曲某与郭某离婚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曾明确约定,婚生女由母亲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郭某自2025年12月起停止支付抚养费,拖欠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9000元。曲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诉至法院,同时要求郭某自2026年3月起按时支付每月3000元抚养费。郭某以“无力承担”为由抗辩,称离婚协议是因前妻身体不好才写的3000元,现在要还房贷,还有欠款,经济压力大,且2025年已支付3万多元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郭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收入、负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抗辩理由不成立。法院遂依法判决郭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并自2026年3月起按每月3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官提示
1.离婚协议的抚养费约定,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必须全面履行。郭某与曲某自愿约定每月3000元抚养费,就应当按协议执行,不能以“经济压力大”为由随意反悔。
2.“付不起”不是免责理由,变更抚养费需法定条件。父母抚养子女系法定义务,不能仅凭经济困难拒付抚养费,确需调整须满足法定情形并通过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定。
3.抚养费的支付期限法定上限是子女年满18周岁。离婚协议中约定“支付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根据规定,抚养费一般支付至子女年满18周岁为止。年满18周岁后,子女仍无法独立生活的,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起诉。
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一份责任,也是一份承诺。离婚不是推卸责任的借口,更不能让孩子成为成年人矛盾的牺牲品。按时支付抚养费,既是法律义务,也是为人父母的基本良知,别让一时的失信,伤了孩子的心,也触碰了法律的底线。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薛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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